刘波

联系我们

姓名:刘波
手机:13771957366
电话:18962515722
邮箱:844963407@qq.com
证号:13205198910149652
律所: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
地址:苏州市竹辉路588号

首页: 律师文集 > 经典案例> 正文

经典案例

近年办理的无罪、取保候审、缓刑及从轻减轻处罚的案件


来源:苏州律师 网址:http://szls.viplaw.cn/ 时间:2020/8/25 11:31:21

一、部分无罪释放案件:

    1、马某某强奸案

          苏州工业园区某派出所以马某某涉嫌强奸奚某女,2014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次日刘波律师接受其姐姐委托为其辩护,当日在看守所会见马某某,经详细了解案发过程,律师认为系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应当构成强奸罪,于是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在案件报请检察院批捕过程中,律师又向检察院递交无罪辩护意见,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律师的意见,2014年10月11日被释放。

    2、周某某盗窃一案

          苏州工业园区某派出所以周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11月13日其妻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当日在苏州第二看守所会见周某某,经了解周某某是从事黑车运营的,在昆山某小区等生意过程中,被两个不认识的人租赁,周某某根据辆租车人的要求将该两人拉到苏州娄葑某小区门口,让其在小区门口等候,并告诉周某某他们进去办完事就回昆山,至于到小区做什么的,周某某根本不知道,以为他们是找朋友或他们家就在小区,约半小时后两租车人出来,周某某将该两人又拉回昆山,共收取租车费200元。后两租车人在其他地方盗窃案发,交代出了周某某。周于是被刑事拘留。律师认为周某某与两名租车人没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也没有参与他们的盗窃行为,对他们的盗窃行为不知情,不应当定性为共同盗窃,于是向公安机关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申请取保候审。12月10日公安机关将周某某无罪释放。

     3、邓某某强奸案

苏州某派出所2014年12月12日以邓某某涉嫌强奸一案将其刑事拘留,当日其哥哥委托刘波律师为其辩护,次日律师在看守所会见了邓某某,邓某某陈述12月2日下午和其一起在工地做饭的老乡朱某某(女)相约到石路一家宾馆开房,两人原就存在暧昧关系,经常打情骂俏,两人这次开房女方同意的,在宾馆开好房间后,两人坐在床上聊天,期间邓某某去摸朱女并亲吻,朱女并未反抗,邓某某将外衣脱去隔着衣服摸朱女乳房并压在朱女身上摸其阴部,朱女并未反抗,约两分钟后邓某某射精,射在外衣上。双方擦拭完毕后,这时朱女提出让邓某某给其1000元钱,邓没有表态,朱女离开宾馆。邓某某 继续留在宾馆睡觉,约四十分钟后,朱女丈夫打电话给邓某某让邓回去,此时朱女已报警。律师认为双方之前有暧昧关系,开宾馆是双方共同的意思,开宾馆的动机就是发生性关系,在共同到达房间后邓某某对其亲摸过程中,朱女并未反抗,邓某某 并未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朱女也没有呼叫等,在向邓某某要一千元钱未得到答复的情况下自行离开宾馆,此后报警。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律师随在报经检察机关批捕过程中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未对邓某某批捕。次日邓某某被释放。

 

二、部分取保候审案件

1、王某某开设赌场罪批捕前被取保候审

2、郝某某信用卡诈骗罪取保候审,姑苏区法院后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3、王某荣涉嫌强奸案,虎丘区人民法院后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4、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浙江宁波海曙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三、缓刑案件

崔某某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崔某某 ,无锡市人,因和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将他人下体生殖器打伤,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吴江公安部门逮捕,本律师受其家属委托猥獕某某进行辩护,庭审中围绕着崔某某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对方有一定的过错、崔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向法庭陈述意见,建议从轻判处幷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

刘某某寻衅滋事案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周某某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

刘某某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三、从轻减轻处罚案件

1、李某某故意伤害(重伤)虎丘区人民法院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周某(女)诈骗罪,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3、杨某某抢夺罪(抢夺财产66033元),姑苏区法院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4、费某某强制猥亵妇女案,吴江区人民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5、李某某强奸案,吴江区人民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6、邓某某强奸案,吴江区人民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7、谢某某强奸案(强奸两人,强奸三次),常熟市人民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8、马某某职务侵占案(涉案数额92362元)无锡北塘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电话联系

  • 13771957366
  • 18962515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