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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杨某某诉苏州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胜诉----代理纪实
来源:苏州律师 网址:http://szls.viplaw.cn/ 时间:2020/8/25 11:30:57
案情简要:杨某某(女)2013年9月23日到苏州某医院妇科检查时被告知怀孕,预产期为2014年5月14日,2013年11月7日在该医院建围产期保健卡,共在该医院做围产期检查二十余次,孕妇及胎儿各项指标均正常,2014年5月13日入住该医院待产,住院至同年5月21日,一直无产前征兆,医院建议出院待产,因杨某某系高龄产妇(42岁),且B超检查胎儿偏大,姚及家人为了安全起见,出院当日再次入住该医院,并多次要求行剖腹产手术,均被该医院医生拒绝,医院于2014年5月23日行人工破膜、静滴催产素引产,当日早上5点55分进产房,6点15分破羊水,一直到下午1点38分,长约8个小时没有自然分娩,期间孕妇及家人多次行剖腹产手术,仍遭到医生拒绝,下午1点40分医生开始采取会阴切开助产、产钳助产(两次产钳助产),均没有成功,2点20分被迫行剖腹产手术,产出婴儿后,婴儿危重,转苏州儿童医院抢救,儿童医院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呼吸衰竭、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代谢性酸中毒等。住院13天后于2014年6月4日婴儿死亡。
医疗鉴定:案件发生后,杨某某找到刘波律师咨询如何维权,律师在当即要求到医院封存所有病历资料,当日病例资料封存后,律师代理申请到苏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过错责任鉴定,2014年9月9日苏州医学会受理了鉴定申请,2014年10月21日医患双方抽取了鉴定专家,2014年11月5日召开鉴定会。律师参与了全部鉴定程序。同年11月20日收到鉴定结论,经专家鉴定,造成婴儿死亡的主要原因为第一次产钳失败后,没有果断采取剖腹产手术,胎儿娩出后未及时采取救治措施,未按照新生儿重度窒息复苏后的规范进行监护和治疗,二十过早拔除气管插管。结论:医方过错与婴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诉讼代理:收到鉴定结论后,律师积极准备诉讼材料,搜集诉讼证据,规划索赔范围和数额,于2014年12月10日向姑苏区法院提交了诉状,姑苏法院分别于2014年12月30日、2015年2月13日两次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2月2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医院赔偿原告杨某某各项损失524927元。
本判决赔偿款现已履行赔偿完毕。(本案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变更和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