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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徐某成强奸案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


来源:苏州律师 网址:http://szls.viplaw.cn/ 时间:2020/8/25 11:30:34

案情简介:

徐某成因涉嫌强奸罪,2015年4月25日被吴中区某派出所刑事拘留,次日其家属委托刘波律师为其辩护,当日律师在看守所会见了徐某成。律师经会见了解到被害人赵某案发前通过微信聊天和被告认识,相互之间产生好感,于是双方约定4月23日见面,双方约好当晚十点钟被害人赵某下夜班后打电话给被告,由被告前去接她,当晚约十点零五分,被告接到赵某电话,在问清了地点后,在迎春南路的一家KTV附近两人见了面,见面后被告带着赵某到了被告住处,在房间聊天,聊天过程中,被告搂着赵某的肩膀,赵某没有任何反应,于是被告就想亲亲嘴,赵某因害羞没让亲,被告就停止了,双方继续聊天,之后两人亲嘴,各自脱衣,之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期间赵某还给被告戴上了安全套,大约二十分钟后射精。之后双方各自擦拭了下身,又过了大约半小时,,赵某提出回家,被告赵某的骑电动车带着赵某 回到了赵某住处,赵某烧了开水,双方还一起到楼下买了水果和酸奶,一起回到房间后,赵某又让被告下楼把赵某 的电动车锁上,然后被告回到自己住处。约一个小时后,赵某 报警称被强奸,于是案发。

律师认为: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二十天后见面,约会时间是双方约好的,是被害人主动联系被告人去接她的,一同到被告人住处,被害人是同意的,双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相互之间是自愿和配合的,此间双方很亲密,且女方主动为被告人戴上安全套,没有反抗、呼救等行为,被告人也没有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发生关系后,双方共同离开被告住处,而且是被告载着赵某,更为重要的是两人是一起来到了赵某的住处,途中双方还是聊天,到了赵某住处后,双方还一同下楼买水果和酸奶。从整个行为过程看,根本看不到被害人被暴力或被胁迫的情形,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看,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依法不构成强奸罪。

刑事拘留期间刘波律师以案件强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承办公安机关递交了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申请书,并在提请检察院批捕期间和检察官进行了沟通,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没有批准逮捕,此后公安机关做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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