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波

联系我们

姓名:刘波
手机:13771957366
电话:18962515722
邮箱:844963407@qq.com
证号:13205198910149652
律所: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
地址:苏州市竹辉路588号

首页: 律师文集 > 经典案例> 正文

经典案例

未满十周岁幼儿相约玩耍,其中一人溺水,其余三幼儿监护人是否承担责任


来源:苏州律师 网址:http://szls.viplaw.cn/ 时间:2020/8/25 11:28:34

案情介绍:原告:周某某、杨某某(系夫妻)

被告一:刘某甲,被告二:刘某乙,被告三:刘某丙,被告四:陈某丁,(丙、丁系 甲和乙的监护人)被告五:周某戊,被告六:周某己,被告七:王某庚,(己和庚系戊的监护人),被告八:吴江某镇政府

2014年4月20日两原告两岁的女儿和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五(均未满十周岁)一起沿街玩耍,后进入吴江某镇政府大院内各自玩耍,其间两原告女儿不慎跌入该政府院内的池塘内溺水死亡。两原告认为,一起玩耍的其他三个孩子,没有照看好自己的女儿,在自己女儿溺水后未及时抢救和呼救,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池塘所有者和管理者,疏于管理,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随向吴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各项损失72万元。

本案吴江某镇政府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异议,但一同玩耍的其他三个孩子及其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诉讼各方均意见分歧很大。刘波律师作为被告一、二、三、四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诉请一同玩耍的其他三未成年幼儿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一同玩耍的其他三个孩子最大的生于2006年7月13日,事发时七周岁,另外两个一个五岁,一个四岁,均未满十周岁,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对于无行为能力的人因其不具备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所以是无民事责任的。三个未满十周岁的幼儿,由于其认知能力、控制能力、辨别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不足,其自身尚需要他人照料护理,何从谈起照料和护理他人,对于同为无行为能力的人,相互之间是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义务的。另外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来讲,四个幼儿一起玩耍,是孩子的天性,无可指责,一起玩耍时,也不是将其引致池塘,而是各自玩耍,更非将其推入池塘,即便事发时,没有抢救,或没有呼救,这也不能认定存在过错,因为本身他们没有行为能力和认知辨认能力,不能将无行为能力的人没有抢救和呼救的附随义务和有行为能力的人相提并论,因此同玩的三个幼儿及其监护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

电话联系

  • 13771957366
  • 18962515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