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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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婚内房产约定但未变更登记,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来源:苏州律师 网址:http://szls.viplaw.cn/ 时间:2020/8/25 11:40:14

原告:王某,代理人:刘波律师

被告:吴某,代理人:某律师甲
 

基本案情:原告婚前购买位于工业园区房产一处,产权登记在原告一人名下,,原告和被告于2011年10月结婚,婚后有贷款,结婚登记当天,双方书面约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各占50%份额,但未到房产局进行房产变更登记,2016年4月,由于夫妻感情不合,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均同意离婚。但被告主张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要求分割一半的房产,双方争论激烈。

我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1、该房产系原告婚前所购买,支付了数十万元首付,且房产是登记在原告一人名下,房产产权应属于原告。

2、虽然结婚当天,根据被告要求,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各占份额50%。实际上应当视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行为,但婚后并没有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明确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予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除外”。因此原被告虽然通过协议约定了赠与,但并没有变更登记,将房产的一半登记在被告名下,该赠与并没有产生实质性法律效力。伴随着婚姻的解除,该赠与实际上原告已经撤销,房产应为原告个人财产。但对于婚后还贷部分及还贷部分的增值部分,可依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庭经过审理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婚后还贷及还贷部分房产的增值部分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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