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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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不属于犯罪集团之辩被法院采纳


来源:苏州律师 网址:http://szls.viplaw.cn/ 时间:2020/8/25 11:40:32

案情介绍:苏州市某区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吴某、郑某某、等人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女)、于某某(女)、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姑苏区某街道561号开设咖啡厅,共同实施酒托诈骗活动,共骗取51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82128元,上述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王某、吴某、郑某某系首要分子,张某某、于某某系主犯。刘波律师系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

争议焦点:本案是否属于犯罪集团

辩护人认为:本案只是一般共同犯罪,不属于犯罪集团。理由为: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具备严密的组织性,成员相对固定,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稳定性。本案不具备这些特性,首先,本案虽然犯罪人数三人以上,但王某、吴某、郑某某对其他被告人并无突出的组织、领导和控制作用,彼此之间仅仅是分工协作,无领导和被领导的服从关系,组织、指挥作用尚未达到犯罪集团所要求的程度,其次各被告人之间的组合较为松散,组织程度不够紧密,多数为单项联系。另外该咖啡店经营时间仅十天左右。因此难以证明各被告人之间存在较为明确固定的组织分工和等级划分,只是一般共同犯罪,不应认定犯罪集团。

以上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吴某以一般诈骗罪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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